沈阳市商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商业局与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沈商发〔2007〕68号)
局直属各行业协会、有关处室:
现将《沈阳市商业局与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工作联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沈阳市商业局与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工作联系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沈阳市规范发展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加强市商业局与市商贸服务业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和沟通,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推进商贸服务业工作开展,建立市商业局与市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联系制度
一、加强工作联系的组织体系建设
行政法规处是商业局联系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部门,应适时组织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加强与各专业协会的沟通,推广协会工作经验,征求企业、行业对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相关业务处室对口指导、监督商业局直管协会开展日常工作,指导对口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和业务创新,培育发展新兴业态行业协会的建立。
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应加强相互间的互助与交流,建立会长(秘书长)联系会议制度。
二、加强重要事项的沟通互动与密切联系
市商业局在制定产业政策和开展相关工作,特别是在拟订发展规划、法规标准、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商品市场体系培育、市场监测体系建设、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应征求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市商业局召开的年终总结会议、流通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邀请行业协会负责人及有关同志参加。
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应及时向市商业局反映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涉及换届选举、行业资质认定、重要市场信息发布、评优评先等事项及突发应急事件,应及时向市商业局报告;代表行业开展的有关商贸交流活动、行业培训、大型展会等工作,应及时与市商业局保持沟通。
三、加强相关业务基础工作的开展,支持协会承担有关管理职责
市商业局要充分发挥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广泛联系专家和企业的优势,积极委托行业协会做好推进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课题调研、行业统计、信息发布、职业培训、咨询服务、资质认证、展会承办、价格协调、公信证明、产品推介、争议协调、复议诉讼等方面,市商业局将根据需要,优先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市商业局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的支持;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