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近三年无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8)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储备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 储备操作程序:
1、市副食集团按照生猪储备基地应具备的条件,提出承储基地备选名单,报市商业局;
2、市商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动监局,对备选基地进行实地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3、市副食集团与市政府确定的承储基地,签订包括储备品种、数量、期限、品质要求、费用补贴、出栏和调用、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的合同,并实行挂牌管理。
4、各承储基地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5、各承储基地要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轮换更新周期,对生猪储备实施轮换更新。
第八条 储备的调用,由市商业局提出储备调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副食集团组织实施。
第三章 储备补贴、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生猪储备实施政府补贴。补贴资金按生猪储备出栏数量,每批次每头补贴50元;其中,40元为储备基地储备专项补贴,10元为市副食集团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条 储备补贴纳入市财政副食品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拨付给市商业局。经市副食集团对各承储基地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商业局向市副食集团按生猪储备出栏数量拨付上一周期的储备补贴,并由市副食集团向各承储基地据实拨付。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市直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
(一)市商业局负责制定市本级生猪储备计划;负责对各承储基地的监督检查;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储备调用计划;负责储备补贴的拨付。
市副食集团负责与各承储基地签订储备合同;负责保质、保量地落实市政府储备计划;负责市级储备的日常管理;负责储备调用计划的操作实施,确保及时、足量调用到位。
(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安排市本级生猪储备补贴资金预算;负责储备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市动监局负责对承储基地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承储基地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承储基地生猪生产有关扶持政策的优先安排和落实。
第十二条 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承储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并做好经营、管理和运行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