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商发〔2007〕74号)
各有关区(开发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沈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沈政法备字2007年第36号),现将《沈阳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商业局
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沈阳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的生猪货源短缺和价格异常波动,
强化政府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供求平衡,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储备是市政府专项物资储备,其动用权属市政府。
第三条 生猪储备由市商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副食集团负责具体操作。
第四条 生猪储备坚持“储得住,调得出”的原则,实行市级储备与国家储备分开,市级储备与省级储备分开。
第二章 储备规模、基地、程序和调用
第五条 根据生猪生产、消费、价格和市场等相关因素,市政府决定建立市本级生猪储备,每年安排活体储备规模2万头,并以4个月为一个更新周期,全年更新三次。
第六条 储备基地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采用科学方法,实行科学饲养的现代化饲养企业;
(3)具有一定的饲养规模,年平均存栏不低于8000头(含种公、母猪);
(4)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5)具有A级以上的银行资信;
(6)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