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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商发〔2008〕39号)


各区、县(市)商业、物价、工商主管部门:
  由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具体贯彻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实质
  商业、工商、物价等部门及商业企业相关人员,要对《办法》内容认真学习,领会文件实质,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落实内容。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商业企业要在经营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和公示本企业具体做法,使消费者对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有充分的认识,营造广泛的社会认知氛围。
  三、属地管理各司其责
  各区、县(市)商业、工商、物价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通力合作,在本辖区内贯彻落实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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