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组织样本企业报送数据信息情况。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定点监测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和报送时间报送各类报表及数据信息,各样本企业报送的数据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市场运行监测信息;对辖区内样本企业监测数据上报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报,健全必要的考核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市场运行分析报告报送情况作为加分项目对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分析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两种。其内容包括综合反映市场运行的总体情况、运行特点、消费热点、存在问题、趋势预测和对策建议等6个方面,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情况真实、问题清楚、数字准确、建议可行。具体报送时间为:季度报告为次季首月10日前,年度报告为次年首月15日前。
第四章 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第九条 考核项目分为市场运行监测和市场运行分析两项,采取累计评分的办法,其中市场监测满分为100分,市场运行分析为加分项目。
第十条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考核标准
(一)辖区内监测样本企业数量(30分)
辖区内重要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农村市场、市场应急管理5个监测系统的监测样本企业总数达到市商业局下达的目标样本数量指标的计3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二)监测数据信息上报情况(70分)
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数据的督报催报、校验审核工作,确保数据报送率、及时率和准确率。
1、监测数据报送情况(30分)
监测数据报送情况得分=报送率×30分
报送率=辖区内样本企业上报监测数据总次数/应上报数据总次数
2、监测数据报送及时率(20分)
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察样本企业按时上报数据。辖区内监测样本企业每迟报一次扣1分,每缺报一次扣3分。
3、监测数据报送准确率(20分)
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校验辖区样本企业上报的各类报表及数据,最大限度地减少数据错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上报监测数据每出现一处错误扣0.5分,重大错误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