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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强迫供应商完成未经供应商确认的订货单;

  (三)要求对方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四)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五)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和罚款;

  (六)强迫对方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要求供应商提供给自己的商品为所有供货价格的最低价;

  (三)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第九条 供应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三)损害零售商商业信誉的行为。

  第十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三)供应商提出申请,并与零售商就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派遣人员费用等条件协商达成一致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一)如期按质完成双方确认的订单,无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且零售商不承担退货损失的;

  (二)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三)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自身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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