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集中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法院分管院长负责对本院清理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及时解决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集中清理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向广大执行干警讲清楚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在清理期间,各院要合理安排执行力量。执行力量不足和清理工作任务重的法院要抽调骨干力量予以充实和加强。
在清理过程中,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这次集中清理行动情况、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五、关于清理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在清理期间,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应当认真配合,共同完成本次集中清理的任务。集中执行中有关问题,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应尽快将相关的联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对方。
2.委托法院应当本着支持、协助受托法院执行的原则,定期与受托法院联系、催办、及时解答受托法院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不得未经与受托法院联系商定而自行执行。
受托法院需要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处理有关事宜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积极提供帮助。
3.受托法院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可以直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4.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做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5.受托法院认为代为执行的案件应中止、终结执行的,应函告委托法院裁定。函中应附有关证据材料及必要的说明。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多次查找仍无下落,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受托法院要将查找的情况反馈给委托法院。委托法院应据此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对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的,受托法院也应将情况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相应裁定。
6.对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重大错误,如按其执行,可能造成将来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财产的措施,必要时要将款项划到法院专用帐户,然后与委托法院联系,请委托法院审查。
委托法院收函后,应及时将审查结果答复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必须按照委托法院的答复要求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不得再次提出异议。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仍不服的,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