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案件工作方案
(1997年10月24日 京高法发[1997]391号)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法院委托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搞好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工作,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特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关于集中清理的案件范围和时间
此次集中清理的范围是,从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外地法院委托我市法院及我市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未结的案件,包括1992年以前委托和受托执行未结的案件。对以上未结受托执行案件,应集中统一在今年11月份到12月15日前,全部清理完毕。
对以上未结委托执行案件,应积极做好配合外地受托法院集中清理的有关工作。
二、集中清理要达到的目标
1.对清理范围内的案件,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在清理期限内必须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的,在被执行人可供依法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执行;对经工作确实不能执行的案件,应作出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的说明。
2.通过清理活动,提高干警对搞好委托执行重要意义的认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真正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使我市法院委托执行工作全面走上法律规定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3.通过集中清理活动推动和促进我市执行工作全面有效地开展。
三、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1.召开全市法院委托执行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法院委托执行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交流经验、部署任务,为集中清理和执行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和执行的动员。
2.全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核对委托案件和受托案件,做到案件准确无误。
3.在集中清理期间,清理工作任务较大的法院,要集中组织力量,对受托的未结案件优先抓紧执行。
4.各院在集中清理期间,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每半个月向市高院简报一次;今年12月20日前,将全部受托执行未结案件集中清理及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报市高院。
集中清理行动结束后,高级法院要组织力量对未执的案件进行抽查,对集中清理期间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做得好的法院和个人进行表彰;对那些不重视本次清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执行受托案件不好的法院提出批评,对因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对受托案件拒不执行的,要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