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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2007]3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元月三十一日

  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加强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6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厅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省建设厅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精神,摸清我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资产的存量、构成和使用情况,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为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监管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目标

  围绕深化财政四项改革,完善部门预算体系,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收入来源渠道、支出结构和水平,以及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状况,为部门预算编制的细化、科学化提供决策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及实物费用定额提供准确数据,为建立健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网络化动态管理系统提供初始数据。

  三、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主要是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列入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具体政策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其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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