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利率定价管理机构
农村信用社应以法人为单位设立利率定价决策机构,掌握确定和审批本社的贷款定价管理制度和定价政策,设定利率浮动区间和风险承受限度,提出贷款利率定价办法、拟定定价模型、确定最优惠贷款利率及利率定价调整点或浮动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更新利率定价参数。
(二)逐步建立贷款定价授权及运行体系
贷款定价授权管理及运行体系应采取一级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即各分社在一级法人社的授权范围内,按照“集中管理、逐级授权、分类定价、适时调整、动态监控”的原则对贷款定价进行管理。一级法人的利率定价管理机构制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评定农户资信等级外,还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自身的服务定位、农业与非农业、社员与非社员等因素。基层社要严格按照授权管理办法和一级法人利率定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利率管理规定,按浮动利率标准认真执行,并在乡村或农信社进行公示,以保证利率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利率定价需要分权,同时也需要制衡,在建立高效、科学的利率定价分级授权体制的基础上还要建立严格的利率定价监督机制,避免恶性竞争带来的风险。
四、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扩大Shibor运用范围
为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培育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指导货币市场产品定价,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已于2007年1月4日开始运行。shibor的推出使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路径变得更加明晰。各级人民银行要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现状,加强宣传和指导,帮助农村信用社制定进一步加大Shibor宣传力度的实施方案。积极扩大Shibor的运用范围,转变农村信用社定价理念和定价习惯,逐步建立以Shibor为基准的产品定价体系,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机制。
五、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农村信用社提高利率定价能力
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现状,加强宣传和引导,督促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贷款定价管理机制,正确处理贷款科学定价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准确市场定位以及支持“三农”之间的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包括: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机构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的引导,督促农村信用社提高利率管理意识,尽快形成科学、合理的利率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利率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农村信用社科学定价提供有效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