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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差别化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差别化利率,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农村信用社在制定利率定价机制时,应研究竞争策略,加强市场调查,充分考虑贷款的风险、资金成本和目标收益,进一步完善差别风险利率定价制度,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差别利率,充分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不同的浮息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贷款利率,既要规避风险,又要留住优质客户,着眼于长远目标,培养优质客户、潜在客户。
  (一)按客户的资信状况定价
  对贷款对象进行各个方面的资信调查,客观评价客户资信状况,为最终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奠定基础。对企业,一方面利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验资信等级及评信可靠度和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另一方面对法人代表的道德品质进行评价。对自然人客户,要积极开办农村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三级信用评定工作,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还款记录等诸多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二)按照客户所从事行业定价
  以支持、服务“三农”为前提,区分种植、养殖、贩运、商业经营等类别,划档定价,同时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农牧产业、对当地经济环境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项目、对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和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产联保贷款,“公司+农户”模式的涉农贷款划档定价。
  (三)按客户贷款方式定价
  对信用、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区别对待,风险度较低的贷款应给予区间内小幅上浮,风险度较高的贷款应执行区间内较高上浮,真正通过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来促进信用社低风险、零风险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确保信用社资金安全运营。
  (四)利率浮动要与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工程结合起来
  对信用度良好,主动履约还款的客户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利率不上浮或小幅上浮等优惠措施,扩大农产贷款面。对信用度较差的客户除执行较高上浮利率外,对逾期贷款采取罚息,以此增强客户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社外部经营环境。
  三、建立健全机制,不断完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方式
  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是促进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省农村信用联社要切实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利率管理制度和办法,科学合理界定利率管理内部职责和贷款定价权限,形成贷款利率定价决策、审批、执行、监督、检查相互制衡的利率管理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要进一步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着力进行费用成本核算体系、客户资信评级、风险管理、信贷授权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并相应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构建利率定价的技术支撑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法人机构贷款利率自主定价的作用,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立足于自身发展,坚持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定价原则,建立起符合利率市场化的灵活的贷款价格,充分发挥其做好贷款定价的主动性,有效提升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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