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差别化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5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差别化贷款利率定价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差别化贷款利率定价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00八年十一月)
贷款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对促进农村信用社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增强,支农服务改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完善。为尽快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能力,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在不断提高资产负债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的同时,切实体现让利于“三农”的惠农政策,支持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有关政策,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水平和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善金融服务,正确处理贷款定价与支持“三农”的关系
农村信用社是联系广大农牧民的金融纽带和桥梁,是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在当前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作为农牧区资金主要的供给者,农村信用社应认真考虑改革后在让利率真实反映市场需求的同时,如何更好的满足农牧民各类生产资金需求,在符合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运用资金价格机制更好地为“三农”服务。要处理好利率定价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关系;处理好利率定价与自身改革发展的关系。农村信用社应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对涉农贷款要考虑具体实际,制定优惠利率贷款办法。不能将建立贷款定价机制作为提高贷款利率、增加经营利润的途径。要以维护农村金融稳定、支持“三农”发展为己任,保持建立贷款定价机制前后贷款利率的相对稳定,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对用于农户春耕备耕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储备、购销等的贷款利率,实行不上浮或少上浮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利率服务“三农”的杠杆作用,增强农村信用社发放“三农”贷款的内在动力,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使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更好地为“三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