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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
(鄂建[2007]4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

  为了深入扎实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按照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建设部、监察部规效能办[2007]002号文件要求,决定对全省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范围

  市(州)、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州)、县(市、区)参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整体与重点相结合、制度建设与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考核指标与标准。对考核对象按定量与定性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市(州)、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见附表);

  三、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考核采取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至2007年6月中旬前,各地按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填报考核表。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州)、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7年6月下旬到9月,各地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整改,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适当时间对市(州)、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地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工作,以迎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实地抽查。

  第三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31日,各地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新填报考核表,完成今年自查自纠和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年底,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开展考核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努力做到边查边纠,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各地要围绕考核内容和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和填写,并全面、准确、客观、按时上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办公室报告考核结果。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做好整改和处理工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改进。同时,在考核中有什么好的建议,请及时提出,使其在全省范围内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市(州)、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湖北省建设
湖北省监察厅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市(州)、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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