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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认真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加强会计电算化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财会理论水平以及业务技能。
  第七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的学习以自学为主和集体学习为辅,每年应参加市劳动保障局举办的财会人员培训班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必须树立牢固的职业道德观,严格遵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 局规划财务处在每年年初随同内部审计对财会人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为各单位专(兼)职会计、出纳、票据、资产管理等人员。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按《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工作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良好、优秀三个等级,达到60-79分者为合格;达到80-89分者为良好;90-100分者为优秀。
  第十三条 考核优秀的,应视情况给予颁发荣誉证书、物质奖励等,并作为提升、晋级推荐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未达到良好者,不予推荐评优;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停止参加下一年度的职别晋级。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处对在业务工作质量考核中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各项考核指标优秀的;
  (二)撰写论文获得发表的;
  (三)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单位获得效益的;
  (四)举报、揭发、反映财务管理中违法违纪问题,情况属实的;
  (五)增收节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分,并调离本职工作: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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