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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3、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征集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相关执法监督机构要把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上网记录,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并及时发布,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依据。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工作,同时,要建立信用信息的社会征集制度。建筑市场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充分、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建筑市场的政策、法律、标准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征集信用信息要始终坚持依法、客观和公正性,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是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各方面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明确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权利和责任,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的政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为主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及时向社会披露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建立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信用体系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先等相结合,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信用体系建设要注意调动建筑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要研究出台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建筑市场形成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五、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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