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指示要求,抓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三)个单位每月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和形势分析等情况。
(四)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包干组每季度对包干单位安全工作检查督导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督查信息报送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评内容。各单位每月按《细则》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及分析形势后,及时编发信息并在内部网上发布的加2分,未完成的扣2分。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责任包干组每季度按分工完成检查督查工作后,及时编发信息并在内部网上发布的,给参加检查督查的每人所在单位加2分,未完成的扣2分。
第三十四条 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有关工作,同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领导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重要作用的报告人、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对报告人、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八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八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批示,迅速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任何单位或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为事故救援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十九条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从局机关有关部门抽调,必要时应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