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组:培训就业处处长为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就业服务中心一名副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就业服务中心综合楼、训练中心。
第四组:养老保险处处长为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政务大厅一名副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劳动保险办及所属区办。
第五组:医保处处长为组长,医保中心一名副主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一名副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医保中心及所属区办。
第六组:劳动工资处处长为组长,机关保险办一名副主任、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机关保险办及所属区办、外企中心。
第七组:信访处处长为组长,高级技工学校纪检组书记、训练中心一名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高级技工学校及所属校区、信访接待中心。
第八组:规划财务处处长为组长,劳动保险办一名副主任、外企中心主任为组员。负责包干督查抵顶资产和对外出租的各类场所。
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检查督查以排查事故隐患为重点。主要内容:
(一)安全组织机构是否成立,成员职责是否明确,机构运转是否正常。
(二)有无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有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会议记录。
(四)有无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防泄密、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演练情况。
(五)组织对安全工作的自查整改情况。
(六)使用大功率电器是否有专用线路。
(七)有无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线情况。
(八)有无堵塞消防通道和在风机房等地方堆放杂物情况。
(九)节假日和夜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十)重要场所、重点部位和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微机、文电的管理情况,金宏网与因特网有无物理断开。
(十二)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办公设备电源是否关闭。
(十三)其它危及安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为督导各单位抓好安全工作落实,局内部网开辟安全工作专栏,每一个单位设一个栏目,供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督查组每季度和各单位每月,按照本《细则》赋予的职责,完成所赋予的工作后,提报落实安全工作检查督查情况等信息。信息提报内容包括:
(一)结合单位和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或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