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劳社办〔2008〕99号)
各局属单位、各处室: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6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建立起安全工作防范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确保全局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各单位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办公场所、重点要害部位、重要设备和生产安全所进行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各单位干部职工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劳动保障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作为确保全局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全局所有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安全工作以预防和杜绝事故为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常抓不懈的原则。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年终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及所属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组织,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形成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