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新设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考核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条件的情况,参加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第十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前组织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专家委员会初审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变更情况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