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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五)有效期满的,还应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申请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

  (二)增项专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逾期申请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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