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审查完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应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