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7]4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省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