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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全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实行“四统一”发放管理。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全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由省建设厅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公示的“四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各市、州、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
  二、“一书两证” 证书印制和编号登记管理。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统一印刷编号的“一书两证”证书,并建立可识别和方便网上公示查询的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核发登记编码规则(附后)。全省“一书两证”证书实行统一登记造册并纳入《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后,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启用“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06)124号)要求,以季度为单位,每季度第一月十日前完成上季度包括“一书两证”证书编号、用地性质与规模等内容在内的相关登记工作。“一书两证”证书原编号处由各地自行按工作流程制定编码规则。
  三、“一书两证”证书的领取与核销方式。“一书两证”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免费领取。初次领取“一书两证”由市、州、直管市、林区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并经省厅城市规划处核准后发放。下次申领“一书两证”证书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总数、核发编号(其作废编号须办理注销手续),并经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通过《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否则,不予发放。
  四、“一书两证” 证书核发情况实行网上公示管理。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在“湖北城市规划在线”网上公示全省“一书两证”证书编号(省核发登记号、市县工作流程编号、部印刷编号)及相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在当地公众网站系统公示包括证书编号、项目名称、用地性质、规模及批准的方案简图等内容在内(涉密项目除外)的城市规划“一书两证”有关核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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