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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7]53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

  我省一些地区农民还缺乏必要的住房建设常识,农房建设监管薄弱,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突出。近两年全省因农房坍塌造成人员死伤人数达3人以上事故5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须高度重视。为了抑制类似事故的高发态势,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民房屋建设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规定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职责

  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并举”的工作思路,在抓好村庄、集镇、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重点抓好农民建房质量安全。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精神,切实担负起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二是理顺农房建设管理体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要改变目前大多数乡镇以块为主的村镇建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县(市、区)规划建设及其农房质量安全的垂直管理体制,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可按重点镇、一般乡镇分片区设立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分支机构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支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管资源,结合现行村庄、集镇、建制镇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扩大监管覆盖面。

  二、严格加强对农村新建房屋质量监管

  一是积极探索并建立“行政村村庄建设协管员”和“村镇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制度,确定乡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及职责,加强对农房建设地基基础、房屋结构等重点部位质量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三是对农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审批,要严把规划选址关、设计关、承建人资质关、地基结构质量及安全措施关,凡不符合村庄规划、无正规设计图、承建人无建造师或建筑工匠证、无地基基础质量处理及施工安全措施的,不得发放“一书一证”。 四是对于村民自建二层以下住房的建筑活动,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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