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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立足建筑节能目前发展阶段和现有资源,以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商场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政府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建管处、省建设科技中心)
  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一是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好湖北省建设厅与法国开发署合作开展的《湖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融资机制研究》;二是积极支持武汉市参与建设部组织的有关节能减排的国际合作项目;三是继续积极研究、多渠道筹集争取配套资金,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策划和申请,扩大合作对象,拓展合作领域。(责任单位:厅设科处、省建设科技中心)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一是完善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强化城镇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公共交通指标,探索新的数据调查方式;二是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湖北省建筑节能和“禁实”季度统计报表制度》、《“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等,改进统计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责任单位:厅城建处、设科处、省建设科技中心、省质安总站)
  2、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把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标准执行关,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研究制定《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三是规定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今年底以前,武汉、宜昌市在商品房售房合同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2008年推广到其它地级市和省直管市。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厅建管处、科技处、房产处、省质安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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