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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州、直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既有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力求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和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结合开展,武汉市、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今年启动;其他地级市、省直管市积极配合同级财政、发改等部门,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推广太阳能和绿色高效照明产品180万只。(责任单位:厅设科处、房产处、城建处、省建设科技中心)
  3、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一是今年将在武汉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公示一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能耗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明后两年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其中宜昌、襄樊、黄石市明年全部实行,其他地级城市2009年全部实行;二是根据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方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示范城市申报指南》等,武汉市作为示范城市要认真做好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经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与财政部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是会同教育部门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厅设科处、房产处、人教处、省建设科技中心)
  (三)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1、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一是贯彻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全省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二是在城镇全面推广生活节水器具。(责任单位:厅城建处)
  2、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成全省“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并按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进一步强化污泥处置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推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建立良好的水循环体系;三是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试点项目,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厅城建处、村镇处)
  (四)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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