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一是指导各地在城市规划编制中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指标、环境指标,并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市规划;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和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组织开展2006-2007年度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考核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责任单位:厅规划处、房产处、建管处、设科处)
2、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一是要认真研究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配套经济政策,省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湖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争取省财政对列入国家和省示范的项目,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管理;二是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调查核实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认真组织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今年争取国家批准我省正式启动一批示范推广项目;三是在示范基础上,形成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扶持一批有实力和技术优势的企业做大做强,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的持续增长。(责任单位:厅设科处、省建设科技中心)
(二)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工程
1、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各市、州、直管市和县、市城区的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验收标准,强化新建建筑的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验收备案、销售许可等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新建建筑达到节能目标;二是推动武汉市率先启动新建建筑65%的节能标准的示范,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三是开展低能耗建筑示范和推广绿色建筑工作,今年启动5个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5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请各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项目的管理、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厅规划处、设科处、建管处、房产处、省质安总站、省建设科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