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能源资源相对匮乏,能源利用效率总体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左右,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这个比例还在不断上升。全省设市城市中还约有69%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有近50%的城市尚未建立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生活垃圾简单填埋,造成污染问题。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 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规划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建设领域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建设领域实现节约46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其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120万吨标准煤;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40万吨标准煤,其中在改造建筑(含新建建筑)中大力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30万吨标准煤;大力推广太阳能等绿色城市道路照明、公园和庭院照明,实现节能10万吨标准煤,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折合节能205万吨标准煤;推广应用散装水泥,节能85万吨标准煤。(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城建处、建管处、省质安总站、省墙革办、省散装水泥办)
(二)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省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00万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责任单位:厅城建处)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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