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手软,防止和纠正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一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治理商业贿赂不要搞群众运动,但要紧紧依靠群众。二要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严处。三要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审计、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五)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过程中,要高度注重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防范商业贿赂。二是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资质资格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完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三是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设中建立廉洁协议书制度,督促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管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加强对各经营环节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要按照省厅制定出台的《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即将出台的《湖北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努力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六)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一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建立建设系统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省建设厅调整和充实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杨晓波同志任组长,分管的厅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监察室,负责全省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方面的具体工作(全文另发)。各市(州)建委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机构及人员建立情况于8月31日前与工作方案一并报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厅监察室)。二是建立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由各市州按季度报告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改情况。三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报告制度。所有案件及司法、行政处理情况均在结案后10日内通过湖北工程建设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上报系统上报,同时书面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厅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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