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
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7]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自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全省建设系统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完善和规范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惩治工程腐败、深入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办法》的出台,总结了一个时期我省在防治工程建设商业贿赂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是重要的制度建设成果,标志着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办法》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务求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的实效。
二、建设系统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的总体目标
全省建设系统开展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企业经营行为和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得到有效查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得到完善,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工作新局面,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职工队伍健康成长、社会稳定和谐。
三、建设系统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有效治理。二要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三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防治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