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劳杜[2000]94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局
二○○○年六月九日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的原则,职工个人医疗帐户金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的支付,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支付。少数门诊大病医疗费经批准也可列入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第三条 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相关规定,超出范围的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暂行规定》确定的比例,根据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动情况,每年对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向社会公布一次。从第一次将医疗费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日起,满十二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以下简称《病种目录》)严格掌握收治住院的标准。参保人发生《病种目录》之外的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当持医院的证明及病历等有关材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住院。急诊病人可先收治往院,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