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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责任分解
根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职责分解如下,并据此进行检查考核。
一、市环保局
(一)承担“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指导、督促、协调《规划》项目的实施,对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组织建立重庆市环境保护和生态监测中心以及环境监测与监控体系;
(四)组织实施重庆主城区危险废物处置与交换中心项目的建设;
(五)对污染企业的取缔、关停、治理、转产、技改等提出建议意见;
(六)负责跨区县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七)提出实施本方案的考核办法,负责组织考核工作;
(八)对《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
(九)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
二、市计委
(一)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
(二)将规划项目逐年纳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落实项目国家补助资金;
(三)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和项目招投标制度;
(四)协同市市政委组织制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合理收费机制;
(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资金稽查;
(六)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项目的督促和指导。
三、市建委
(一)负责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招投标和监理等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质量稽查;
(四)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项目的督促和指导;
(五)协同市计委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市财政局
(一)衔接落实项目国债资金;
(二)审批项目竣工决算;
(三)协同市计委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稽查。
五、市移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