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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三)2006年-2010年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新(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25座,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71座,总处理规模104万吨/日。
  城市垃圾处理项目:新(扩)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11座,建制镇垃圾处理设施71座,总处理规模2550吨/日。
  库底清理项目:2006年,完成156米水位以下库底清理;2009年,完成175米水位线以下库底清理。
  次级河流和生态保护项目:完成13条次级河流的综合整治任务和4个生态保护项目。
  流动污染源治理项目:2006年前完成危险化学品船舶洗舱
  基地工程,2009年前完成船舶生活污水集污治理工程。

  三、保障措施
  搞好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重庆市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落实责任,加强项目管理,完善政策,严格执法,加强监督,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国务院要求,市政府将切实加强对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与国务院各部门对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项目的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完成的时限要求,将责任和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市政府授权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同市监察局对完成《规划》年度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和责任单位通报。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由于工作不力而导致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督促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市政府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责任进行分解(详见附件)。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支持
  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实现污水和垃圾治理企业保本微利运行。建立船舶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加大对库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市场前景和污染严重企业要加大关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要加强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
  (三)加大水污染防治投入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对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各类项目已确定的资金渠道,积极主动争取项目资金的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尤其是水污染防治的投入,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要及时到位。对工业污染源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在落实自筹资金的同时,积极落实国家污染治理贴息补助。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投融资力度,积极吸纳社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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