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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取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9日)停止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取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4]284号 2004年12月22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由于今年以来煤炭、燃油价格大幅度上涨,我市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上调集中供热价格。考虑托幼园所冬季取暖费用支出增加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托幼园所的正常运转,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园所取暖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托幼园所取暖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二、调整后的取暖费收费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收费标准仍为每人每月15元。冬季采暖期内,取暖费收取时限调整为4个半月(2004-2005年采暖期按上述两种标准分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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