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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8〕1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粮食生产。自1998年省人民政府设立粮食上新台阶奖对粮食生产工作实行考核后,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全省粮食保持了连年增产,实现了由过去长期需要省外调入到供需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但由于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科技水平不高和洪旱灾害频繁发生等因素影响,粮食单产和人均占有粮食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74公斤和37.1公斤,粮食自求平衡的水平还比较低。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耕地和种粮面积减少,粮食生产成本的上升导致种粮比较效益低等,增加粮食产量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加上省内总人口和流动人口不断增长,旅游业和畜牧业等行业的发展将持续增加对粮食的需求,在全球粮食安全问题和全国粮食产需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保障我省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的任务日益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重农抓粮的积极性,深入落实粮食生产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新的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我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原粮食上新台阶奖考核办法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的考核办法。现将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的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6个州、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时间

  每年考核1次。从2008开始,次年年初按照本办法对上年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参加的省粮食生产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考核指标

  以粮食总产量增长为考核重点,按照体现公平、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置粮食总产量增长、粮食播种面积增长和粮食单产增长3项考核指标。以上3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20%和20%,在对粮食总产量增长指标的考核中,增量和增幅权重各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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