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字[1999]151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办理。具体由项目所在乡(镇)将投资预算、资金来源、建设规模、标准质量及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资料,分别报送区市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审核后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确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凡未按程序申报的补助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九条 农村能源生态项目建设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工程设计和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行业标准体系。
(二)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运行,当年见效。
(三)户用沼气池建设,每户生猪存栏不得少于4头。大中型沼气池配套的饲养场必须具有较大的饲养规模,其沼气池容积不得低于100立方米。
(四)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的供气规模不得少于200户。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的管理,市农村能源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项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服务,严格把好工程规模、施工标准、建设进度和质量关。检查标准依据国家及省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没有完成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县、乡或项目单位配套资金不到位而贻误工程进度的,市里将扣减或停拔项目补助资金,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补贴到项目单位(农户),各区市县、乡(镇)、村不得截留或挪用,更不得从市拨的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并要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纪行为,要按国家财政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