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1日)废止大连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字[2002]62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加速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大力开展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达到家居环境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主要是指沼气、秸秆气化、节能炕灶、风能、太阳能综合利用等农村能源设施项目以及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而建设的“四位一体"等综合性的农村能源生态项目。
第三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全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发展目标要求,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给予适当扶持。
第四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直接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蛋益。
(二)自愿民主原则。安排补助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严禁包办代替和强制摊派。对直接安排补助给农户的项目,必须直接征得农户的同意。补助农户的项目选择和资金分配应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