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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检查合格;
  (四)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工作;
  (五)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诊所使用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应配备心电图机、供氧设备,消毒、灭菌工作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在人员构成方面:至少有1名中级、1名初级以上职称的医生,1名初级以上职称的护士;
  (六)配备相适应的设备,与劳动保障部门实现微机联网。
  第六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门诊机构,每年11月份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l、《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门诊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每年集中进行资格审查。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现场审验,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合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变更有关内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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