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示范项目。供气规模不少于200户,采用先进的供气设备。生物质气化项目按行业标准执行。根据供气规模及建设标准补助30-50万元。
(六)太阳能热水器集中连片推广利用示范项目。项目村现代化基础条件较好,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50户,采用先进的真空玻璃管热水器,统一标准安装。每户补助1000元。
(七)农村能源技术研发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中的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或引进新技术消化再创新,并在全市推广应用。视技术创新水平和科研成果给以适当补贴。
(八)国家、省级项目按项目要求标准执行,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对项目资金配套要求一事一议。
第七条 申请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字[1995]151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办理。具体由项目单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核实后,分别报送区市县农发局和财政局,区市县农发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并附《大连市农村能源示范项目申报表》,于当年3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确定补助资金。凡未按程序和时间申报,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的管理,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把好工程规模、施工标准、建设进度和质量关。检查标准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于没有完成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区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而贻误工程进度的,市里将扣减或停拨项目补助资金,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区市县、乡镇、村不得截留或挪用,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并要会同农村经济委员会及时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纪行为,按国家财政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2002]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