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重效益原则。安排补助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重点应注重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安排补助资金要突出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四)示范带动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充分体现示范作用,通过示范来带动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上档次、上水平。
(五)分步实施原则。依据全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中远期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分年安排补助项目,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六)资金配套原则。为确保大连市下达补贴的农村能源生态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大连市及区市县资金实行1:0.5配套。
第五条 市财政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补助,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扶贫开发结合起来,直接面对贫困村、畜牧养殖业、保护地生产比较集中的村屯和集约化养殖场、农业园区。主要限于下列范围:
(一)新建的集中连片“四位一体”生态示范小区和“一池三改”生态示范村项目;
(二)新建的集中连片农村能源技术综合配套示范项目;
(三)以大中型沼气工程为纽带的沼气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四)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示范项目;
(五)太阳能热水器集中连片推广利用示范项目;
(六)农村能源生态技术研发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
(八)争取国家、省级在我市建设的农村能源生态示范工程按要求需配套的项目;
第六条 农村能源生态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标准:
(一)集中连片“一池三改”生态示范村项目。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60户,“一池三改”按行业标准执行。市财政每户补助1500元,贫困村每户补助2000元。
(二)集中连片“四位一体”生态示范小区项目。温室设施先进,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20户,“四位一体”按行业标准执行。市财政每户补助1500元,贫困村每户补助2000元。
(三)农村能源技术综合配套利用示范项目。项目村基础条件较好,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20户,户户有太阳能房、太阳能热水器、高效节能组合架空炕、“四位一体”或“一池三改”及配套新技术、新设备。市财政每户补助3000元。
(四)大中型沼气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重点围绕规模化畜牧养殖小区(有沼液吸纳基地)、农业园区(有畜牧养殖或有粪肥来源)和畜牧养殖集中的村(屯)为载体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常温沼气池规模不小于200立方米。项目达到“外观(保温设施)形象精美化,内在技术集成化,气液输送管网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标准,常温沼气池根据规模和设施标准补助10-20万元;大型中温沼气(UASB、USR)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补助40-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