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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1日)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6]192号)


  为支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具体情况,市财政局、市农委对《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大财农字[2002]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

  二ОО六年四月十一日

  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大力开展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达到家居环境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目标,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主要是指沼气、生物质气化、节能炕灶、风能、太阳能综合利用等农村能源设施项目以及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而建设的综合性的农村能源生态项目。
  第三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全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发展目标要求,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给予示范项目扶持。除了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村屯整治、贫困村、个别示范项目采取适当预拨资金外,其他项目按规定的程序经过验收合格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
  第四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受益。
  (二)自愿民主原则。安排补助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项目,要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对直接安排补助给农户的项目,必须直接征得农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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