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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6)奶山羊饲养小区:年存栏量达500只以上。
  第六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投资建设畜牧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畜牧饲养小区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报项目进行检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审核评定,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关于×××畜牧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畜牧饲养小区)建设情况检查评审报告》,按系统分口报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
  (三)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畜牧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畜牧饲养小区建设标准,对各区市县(先导区)申报的项目进行检查评定,确定10个重点畜牧良种繁育基地和40个重点标准化畜牧饲养小区,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县、乡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今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从2004年起,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七条 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八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九条 对每年市政府扶持的10个畜牧良种繁育基地和40个标准化畜牧饲养小区,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应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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