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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畜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1日)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字[2003]36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畜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畜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畜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我市畜牧业发展财政政策,管好用好畜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畜牧发展专项资金”),提高畜牧业整体水平,推进畜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3]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我市畜牧业发展而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确定畜牧业发展目标,2003年至2005年每年市财政安排畜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重点支持畜牧良种繁育基地200万元,支持畜牧标准化饲养小区800万元。
  第三条 2003年至2005年每年新建和完善重点畜牧良种繁育基地10个,标准化畜牧饲养小区40个,经检查评定,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的,畜牧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畜牧饲养小区,每个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四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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