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饲养的畜禽品种符合大连市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的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4、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和饲养管理的技术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肉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3)种猪(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4)肉羊(兼用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6)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500只以上;
(7)种禽场(祖代):母系数量达5000只以上;
(父母代):母系数量达3万套以上。
(三)原有规模化畜禽饲养小区和良种繁育基地饲养环境改造项目建设标准
1、饲养小区内生活区、生产区、废气物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场内净道和污道严格分离,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
2、采取生态饲养技术和“三改两分再利用”粪污处理技术模式(具体技术要求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另行发布)。
3、改造后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六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如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对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对未达到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可以补足。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投资建设规模化畜牧饲养小区和良种繁育基地及环境改造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关于×××标准化畜牧饲养小区(畜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情况评审报告》,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