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建猪、牛、羊规模化饲养小区和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经评定,每个给予以奖代补15-20万元;对禽饲养小区,经评定,每个给予以奖代补10-15万元。
(二)对2007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规模化畜禽饲养小区和良种繁育基地,重点支持其改善养殖环境和改进养殖方式,对达到建设标准的,视投入情况给予10万元以内以奖代补。
第五条 畜禽小区建设标准:
(一)畜禽饲养小区建设标准
1、饲养小区建设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域外,本着不影响水源、不影响村屯环境、有利于防疫的原则,距交通主干线、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公里以上,与主要水源地间隔5公里以上,与其他饲养小区间隔3公里以上。饲养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气物无害化处理区三部分,管理区应处在生产区的上风向,废气物无害化处理区应处在生产区的下风向。采取生态饲养技术和“三改两分再利用”的粪污处理技术模式(具体技术要求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另行发布)。
2、饲养方式先进,实行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3、在畜禽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营养水平不低于畜禽的饲养标准要求,使用饲养品种的饲养手册标准。
4、取得县级以上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畜禽的免疫符合兽医防疫准则的要求。
5、生产的畜禽产品应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6、生产群体规模:
(1)肉鸡饲养小区:年饲养量20万只以上;
(2)蛋鸡饲养小区:年存栏量5万只以上;
(3)鸭、鹅饲养小区:年饲养量1万只以上;
(4)生猪饲养小区:年饲养量5000头以上;
(5)肉牛饲养小区:年饲养量500头以上,存栏200头以上;
(6)奶牛饲养小区:年存栏量达300头以上;
(7)绒山羊饲养小区:年存栏量达500只以上,饲养量达1000只以上;
(8)奶山羊饲养小区:年存栏量达500只以上。
(二)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标准
1、必须具备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建设标准。
2、取得市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