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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及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项目申报时间,各区、市、县财政与水利局须于10月末前将下年度项目申报计划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2007项目需于4月末前申报)。各区、市、县财政与水利局要做好项目的审查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确定,由市水务局与县政府签订协议书。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区、市、县水利和财政部门要联合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水务局。经市水务局和财政局协商同意批复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有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水利资金实行市、县财政支农专户运行。对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工程及主要物资和设备采购,区、市、县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市、县水利主管部门要对水利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项目完工后,要组织有关专家会同财政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对每年市政府扶持的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将按本办法确定的建设标准,予以检查验收。对未达到建设标准或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对已预拨的项目资金,年末通过结算双倍扣回。

  第十六条 对已建成属于集体的项目,各区、市、县要做好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加强维护,防止被盗或毁损。市对各区、市、县管理情况,要纳入项目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财政局、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附件
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检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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