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为促进各区、市、县加大河道维护费征缴力度,更多地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从2007年起除市管项目和人畜饮水及防汛应急工程外,其他项目按区、市、县河道维护费收缴情况,确定市对县区补助额度。具体办法如下:
1、以2005年应缴额作为基数,凡当年收缴额完成应缴额90%以上的,对各区、市、县补助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完成70%以上的,扣减应补助额的10%;完成50%以上 的,扣减15%;完成30%以上的,扣减30%;完成低于30%,扣减50%。
2、对河道维护费收缴较好的区、市、县,市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凡超额完成应缴任务,而且工程质量达到良好的,市在应补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比例5%-10%。
3、为确保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正常进行,市采取资金先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对未完成收缴任务,超应补助额的拨款,年终市财政通过财政结算予以扣回。每年市对县收费考核截至日期为11月30日。
4、各区、市、县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河道维护费的征缴工作,并要按季度上报河道修建维护费的收缴情况,以确保市补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九条 用于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3%部分可用于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信息服务支出。
第十条 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申报要求
(一)投资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较为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报项目进行检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水利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各区、市、县水利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审核评定,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水务局、财政局关于×××项目建设情况检查评审报告》及相关的项目规划、设计及投资情况、项目鉴定书等资料
(三)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对区、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本办法规定择优给予扶持。为保障防汛应急工程和人畜饮水工程资金需求,市补资金可在项目确定后先预拨80%,其它项目资金待工程完工并经检查验收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