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在项目安排上,应先做好规划,同时要量力而行,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
(三)加大惠农和公益性项目补助原则。对农户(包括联户)、农民用水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组织自愿投资的水利项目予以政策倾斜。
(四)收支挂钩,奖优惩劣原则。对河道维护费征收较好、工程质量水平高的县区,将给予奖励性补助;对河道维护费征收较差、工程完成质量水平较低的县区,将扣减或取消项目所在地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同类项目投资。
第五条 单项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和200万元以上的灌区改造工程项目,相关部门或管理经营单位可按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及时向基本建设计划主管部门申报,或按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计划。
第六条 纳入扶持范围的防汛应急工程及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按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扶持:
(一)防汛应急度汛工程扶持条件及市补标准,见下表:
项目
| 管理权限
| 扶持条件
| 市补助标准(按实际
投资额)不高于
| 其余部分
|
水库
| 市管水库
|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和400万元)
| 60%
| 水库自身承担
|
企业管水库
|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和400万元)。
| 50%
| 企业自身承担
|
县以下管理
|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3.维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和400万元)。
| 50%
| 县以下承担
|
河道
| 市政府直管
|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
| 100%
| 动迁占地补偿等由县以下承担
|
县以下管理
| 1.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当年汛期前必须修复。2.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
| 60%
| 县以下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