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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及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修订<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汛及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7]25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财政防汛及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对2003年我市制定的《大连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76号)进行修订,现将新制定的《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防汛及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水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
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是指水库除险加固、河道险工险段治理等防汛应急度汛工程和用于农业生产灌溉而修建的渠道、井、塘、闸、窖、节水设施以及小流域治理、人畜饮水等农村生产生活水利工程项目。但单项投资在400万元以上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和200万元以上的灌区改造工程不在此列。

  第三条 防汛及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资金(以下简称“水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我市防汛应急工程和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四条 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防汛项目按照事权、责权划分由市、县、乡及经营管理单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市政府直接管辖的项目不再由区、市、县政府负担资金,区、市、县政府管辖项目,市财政可视情况予以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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