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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已毁损、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要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列于原件后一同存档。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并加以说明,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文。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或粘贴在A4纸上。纸张过大的,应折叠。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档案案卷各部分的组成:

  (一)案卷封面。(格式及填写要求见附录1)

  (二)卷内目录。(格式及填写要求见附录4)

  (三)卷内文件材料。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

  (四)卷内备考表。(格式及填写要求见附录3)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事项办理结束(以鉴定文书发出之日起为准)或终止(以机构负责人确认终止鉴定的签字日期为准)后,由负责立卷的鉴定人于30日内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包括:类别、数量(卷、件、册、盘等)、移交人、接收人等。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司法鉴定案卷时,应会同司法鉴定人对全部归档材料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认真检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确保归档案卷的质量。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案卷,应按阶段和案卷的排列编制目录号和案卷号,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出现重复的目录号,一个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档案应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建立相应的目录数据库,以满足利用需求。

  第十九条 应当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CT片、X光片等声像和影像档案,应注明承办单位、当事人、制作人姓名、制作时间、放录时间、内容、密级、与其相关的司法鉴定档案卷号等,并按形成顺序,按类逐件登记归档。

  第二十条 归档的影像和声像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存放于防磁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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